深圳市脑科学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深圳市脑科学学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由深圳市从事脑科学工作的人士和有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的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团结广大脑科学工作者,积极开展学术活动,促进脑科学相关技术和产业的发展,推动解决脑疾病防治等重大社会需求,为繁荣发展脑科学事业作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其他;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住所:深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定期组织会员交流、会员培训;
(二)开展国内外脑科学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包括学术会议、专题讨论会、技术交流会等;
(三)面向公众开展脑科学的科普教育,向社会普及脑科学知识,传播脑科学领域先进技术;
(四)推广脑科学技术成果,为产业界和基础研究学者提供信息交流和互相学习了解新技术、新进展、新趋势的平台;

(五)根据规定编辑脑科学的内部刊物和科普文章。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科研、教学、医院等单位从事脑科学相关工作的人员;
(五)人品正派,热心脑科学相关事业,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对本会发展作出贡献者;
(六)脑科学相关领域内的在读研究生可申请成为学生会员;
(七)依法成立、具有一定数量的脑科学技术工作者,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申请单位在收到入会通知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学会缴纳会费且提交纸质入会资料;    
(五)学会收到会费并审核资料确认无误后,录入系统并寄出会员证或相关证明文件及会费发票;
(六)会员单位入会资料: 电子资料:入会申请表电子版一份、加盖公章的入会申请表电子扫描版一份、单位简介一份。 纸质资料:加盖公章的入会申请表纸质版一份、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并通过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单位简介一份、提供单位负责人及联系人的最新名片。会费标准:会员单位以三年为一届,会员费用以一届为周期一次性缴纳。
具体收费标准为:
会长单位 150000 元/届
副会长单位 120000 元/届
理事单位 90000 元/届
会员单位 30000 元/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七)协会主办或承办活动的优先宣传权;
(八)协会主办或承办活动广告费用的优惠权。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学会组织的科普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 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数量在 200 个以上的社会团体,可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 代行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以民主的方式产生,一般不少于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一。】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长、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对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修改章程和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 2/3 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召开的日期由理事会决定。会议的议程草案由秘书处拟定,报理事会审定。秘书处须提前至少1 周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书面通知各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事先征求会员意见,公正、合理地安排会议议程和议题。未经充分酝酿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在会员大会上表决。
会员大会应当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由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会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告,并抄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十二)决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议案。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者执行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或执行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并有出席理事的签到。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会议形成纪要或决议须有监事的签字,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二条 本会在理事会领导下设立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为理事会的补充议事机制。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监事长、秘书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部分职权:
1.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2.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3.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4.审议本会季度性工作和财务情况;
5.表决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6.提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
7.听取秘书处工作汇报,审议秘书处提出的工作方案,指导秘书处的各项工作;
8.表决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对理事会负责。原则上不得缺席、迟到、早退。有关人员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须向会长或执行会长请假,并报备秘书处。
会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通过通讯方式召开。会长办公会应有 1/2 以上的副会长以上代表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副会长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并有出席副会长的签到。出席会议的副会长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会议形成的纪要或决议须有监事长的签字,并向理事、会员公告。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
(一)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4名,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3名, 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是会员大会的监督机构,在闭会期间监督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二)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监事会。如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
(三)监事会的职权:
1.编制监事会年度报告;
2.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产生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3.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4.监事长、监事列席理事会,确认理事会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5.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6.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团体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提出罢免建议,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7.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在理事会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召集会员大会职责时,召集会员大会;
8.接受会员对惩戒措施的申诉,对作出惩戒的程序和内容进行审查监督, 必要时有权建议理事会重新作出决议或提交会员大会表决,并将申诉处理结果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9.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四)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 2/3 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五)监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已担任理事的不得同时兼任监事。
(六)监事会议须有 2/3 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七)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八)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党组织负责人、会长、秘书长或其 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九)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
(一)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同意。
(二)秘书处主要是由会长领导下设秘书长1名,并根据业务范围需要设立部门负责人若干。
(三)副秘书长的人选由秘书长提名,经考察组按照既定程序考察后,以书面形式形成考察材料,由党支部出具政审意见后报理事会审议。
(四)副秘书长、秘书长推荐、选拔、聘任基本条件与资格: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相关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3.有大局观和公益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团队精神与民主作风,廉洁自律,正确履行岗位职责;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8.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五)秘书处的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 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
5.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6.起草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发展规划等,并组织实施;
7.负责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各项重要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
8.负责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各项工作;
9.负责开展各类交流活动,促进会员之间的友好交流与合作;
10.负责会员服务发展和组织机构建设;
11.负责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加强团队自身建设;
12.负责财务运行,审核财务预结算和各类项目的运作;
13.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党支部会议
(一)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共深圳市脑科学学会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支部会议)。
(二)党支部是党在脑科学学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保证政治方向,引导和监督依法执业、诚信从业,团结凝聚群众增强政治认同,推动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三)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支部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支部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四)本会邀请党支部书记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监事会。
(五)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 2/3 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团体副理事长(副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 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事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 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党10 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深圳市脑科学学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深圳市脑科学学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支持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 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移交给同类非营利组织,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章程经 2023 年 11 月 16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